第十二条

有效

养殖、餐饮、运输、旅游、文化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有关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制度机制,规范行业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发现违法线索的,及时向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其依法查处。

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运、航空、邮政、快递等企业发现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向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其依法查处,不得承运、收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