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地质灾害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