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