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西部、北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和人居环境改善区,应当实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植树、种草等生态措施为主,重点保护好该区域的江心岛(洲),重点治理因城市扩张、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道路修建等城市化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