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制定时针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书面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