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三)未按照规定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四)未按规定对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