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巡查;气象灾害(暴雨)IV级以上应急响应生效时,应当立即对辖区内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有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获得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