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护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并承担管护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后确定管护单位及其管护责任,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

负责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