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达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进行水土流失监测,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和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应当于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和本市重大项目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