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