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二)河道、湖泊、滩涂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三)危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安全的区域;(四)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五)港口和航道保护区范围;(六)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