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陆地施工和水底清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设置边界清晰、防护措施完善的消纳场所。消纳场所的地理位置、面积、容积以及其允许消纳的废物种类等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消纳场出入口设置告示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砂、石、土、废渣等渣土的处置与管理责任。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废渣等渣土应当进行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减少新增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