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合理,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中应当列明相应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