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江心岛(洲)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江心岛(洲),防止其被洪潮和海水倒灌侵蚀,减少新增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