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茅洲河、挂影洲围中心涌、石马河、东引运河、寒溪河以及东江等河道整治力度,通过河道清淤,建设生态缓坡、湿地公园等,增加河道渗漏调蓄能力。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