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对城市生态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在建设公园、广场、人行道等公共项目时,除必需的硬化措施外,应当种植林草,使用透水铺装、植被缓冲带、蓄水新技术等形式代替硬覆盖,增加雨水蓄渗和利用,拦截泥沙,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