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七条有效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被任命或者聘任为督学。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督学考核的标准和规范,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