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与区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体制。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