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