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并组织专业机构发布教育质量评估报告、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