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工作,并组织专业机构发布教育质量评估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