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