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