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研究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他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活动。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社会组织提供的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