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报告与评估监测第二十四条有效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区的教育督导报告还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教育督导工作报告。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