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作出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