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作出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