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作出的督导意见书,除送达被督导单位外,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