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违规处置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