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违规处置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