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