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和区民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实施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