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