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纳入乡、镇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加强与乡、镇网格化管理的协同联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影响农村秩序和妨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