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反映诉求和解决矛盾纠纷。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推进建立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