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反映诉求和解决矛盾纠纷。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推进建立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