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倡导和培育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发动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的管理维护行动,推动村民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