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民主评议结果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工作报酬等直接挂钩。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