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民主评议结果与评议对象的使用和工作报酬等直接挂钩。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工作报酬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