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依法按照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管理。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有专人负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