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