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条有效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一般包括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依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干部和村民的行为规范等内容。村规民约一般针对村民福利、房屋管理、租赁管理、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奖惩措施等事项逐一约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