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组相关事项,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