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或者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组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理由。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组长有权提出申辩。

推选、选举或者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