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