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