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