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