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