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