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