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