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规定,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未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