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第二十四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