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