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六条有效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