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进场经营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荐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